道德法律人生論文【五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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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tpresent,themorallegalizationisconsideredasasolutionwhichcansolvethedeficiencyofmoralquali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人生論文【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參考。

道德法律人生論文【五篇】

道德法律人生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法律;
道德;
道德法律化

Some Thinking abou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considered as a solution which can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moral qualit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moral declines in our country by some scholars. Making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clear and ascertaining the basis or conditions of moral legalization, for social adjustment, especially for the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 basis and the logic approach of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nd negative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 consider that the excessive moral legalization is untenable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Key words:
law;

morality;

the moral legalization

一、道德法律化問題的提出

道德滑坡問題時至今日已經不再新鮮,早在18路人對身受重傷的小悅悅無視之前,南京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許云鶴案”已經使中國扶不起老人,自此出現了太多的令國人汗顏的道德事件,在“小悅悅事件”前一個月,武漢市一位88歲高齡的李大爺因摔倒無人敢扶而窒息死亡,當時就有學者提出要將見危不救的行為載入刑法,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這一問題在解答之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道德是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式,它是人們關于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感覺、觀點、規范和原則的總和。它以人們的自我評價和他人評價的方式為特點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行為。道德是靠社會輿論、社會習俗和人們內心的信念來保證實行的。從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和基本理論出發,我們則認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通過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外部行為,從而調整一定的利益關系,維護自己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而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道德自己的經濟基礎。正如恩格斯所說:“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p>

道德的內容從層次上進行劃分,可以表達為我們日常所說的價值、原則、規則、感覺和態度(道德情感)等。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后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綜上所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過立法提高人的道德水平,顯然有拔苗助長之嫌。而一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則要依靠這個社會整體的經濟、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通過法律的國家強制強迫人們服從法律所謂的道德,這一法律首先就違背了自由原則,將人們束縛在法律所允許的狹小范圍之內。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約束的是人的行為,并不是人的思想,如果一部法律約束了人的思想,人的自由空間就會進一步小,那就是一部惡法,不會被人們所遵守。

二、關于道德法律化問題的爭論

人類社會在進入二十世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更是在對德國納粹的法律反思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了法律并不是在孤立地調整社會關系,而是與其他社會規范是相輔相成的。由此,新自然法學派和新社會法學派重新興盛,人們越來越多地看到道德對法律的重要影響,于是隨著理論的不斷發展就有人提出了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爭論。這一爭論時至今日,對人類社會,尤其是對我國現今社會風氣的改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道德法律化釋義

“道德法律化”是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就有學者提出的理論主張,現已成為“制度倫理”中一個有代表性的觀點?!暗赖路苫笨梢詮膹V義和狹義兩個方面理解,廣義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將道德原則和規范納入到法律領域之中,狹義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規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簡言之,道德法律化就是將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的過程?!碧岢觥暗赖路苫笔且驗樵谝恍W者看來,當前中國社會的道德狀況之所以令人堪憂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缺乏強制力,使得一些人在明知何種行為是不道德的情況下,為了一己私利能夠違背道德而又不受到處罰。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變軟約束為硬約束,因此他們認為“道德法律化”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道德建設的主要途徑,有學者甚至將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的多寡視為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的標志。

(二)關于道德法律化的兩種觀點

在今天,“道德法律化”是一個有較多爭議的話題。目前理論界對于道德法律化問題有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將道德法律化作為促進社會法制建設的手段,作為法治國家和道德建設的方向。由于同一社會的道德和法律都是這個建立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之上的社會意識形態,兩者有著一樣的經濟基礎,都是為相同的統治階級服務的,因此事可行的。并且認為道德法律化對于社會的道德建設和法治建設有著重大的促進作用。例如,有學者指出,“越是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所體現的道德規范便越多??梢哉f,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于道德規則被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為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匯編。

另一種觀點認為,道德法律化的基礎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但是這并不足以成為道德法律化的倫理基礎,道德法律化有可能對道德建設造成負面影響。因為法律調整的是一個社會上人們的抽象行為,即一般行為,而道德則在法律的一般性之外進行局部的具體的調整,如果將道德法律化,法律過細,那么對人民的傷害則是巨大的。例如,有學者指出,“如果通過道德法律化過度地、強行地賦予‘社會法’以‘國家法’的意義和角色,極易把市民社會自決、自律的較高標準,不當地上升為他律的強制的國家標準。

……可見,雖然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要把國家和社會生活納入法制軌道,且立法要遵從基本倫理價值取向,精神文明建設也需法制保障,但絕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否則后果是嚴重的。

三、關于道德法律化的幾點看法

對于上述兩種觀點,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看法,認為我們不能將道德泛法律化,理由如下:

(一)道德法律化的理論依據不充分

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中不乏含有道德的因素,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依據,很多張道德法律化的學者都以二者這種共性為理論基礎。例如,他們認為道德法律化的基礎之一就是道德和法律均含有“義務規范”,義務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橋梁。然而這一依據并不充分。用哈特的話來說就是:“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盡管事實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個必然真理?!?/p>

法律作為一種抽象的行為標準一經確定,就有了穩定性,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的規定和行為事實之間必然產生時間間距,因而法律不可避免的會成為某種凝滯的東西而落后于生活。所以“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完全準確的給社會的每個成員做出何謂善愿,何謂正當的規定,……簡單的原則是無論如何也不能用來解決復雜紛繁的事務狀況的?!狈蓽笮詻Q定了其往往不能隨著社會的變化立刻發生改變,很多表面上看是道德問題進入法律領域的事情,實際上這是法律本應該關注而未予關注的法律問題,而不是道德的法律化。

(二)道德法律化存在邏輯局限

如前所述,主張道德法律化的學者們的初衷,也是道德法律化的另一個理論依據,是法律可以彌補道德在調控人的行為時軟弱性之不足,從而扭轉道德滑坡的局面。關于實踐,我們稍后再說,這里先來分析道德法律化的邏輯局限。

贊同道德法律化的學者,潛意識里有法律是當代社會中比道德更有效的社會規范調節手段的認同,仿佛道德有了法律的依仗或者說“化”為法律,就可以突出重圍,扭轉道德建設的困境。但是正如許多法學家自己都承認并贊同的那樣,法律作為調節社會秩序的手段不是萬能的,它并非人們想象的那么完美,也不能覆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無論將多少道德法律化,也不能改變法律的有限性。一個眾所周知的常識是,法律作為他律,能禁止的是那些嚴重的違規行為。雖然統治者希望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夠把法律規范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準則,雖然只有“等待法律變成了人們自己的法律時,它才不是一個外來的東西”,[9]但是無論依據法律的統治者還是依據統治者的法律,都無法使公民主動行善,都無法使人們有道德。換言之,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它做不了道德要做的事情。

其實,法律就是一架機器,一架通過暴力實施剛性懲罰措施的機器,而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自律可以以他律為底線,本身不能也不應該降低成為底線。但是道德法律化的主張恰恰要變自律為他律,變上線為底線,其將道德的訴求求助于法律加以落實的做法,即使變成現實,變成人們必須要遵守的法律法規,也改變不了其固有的局限,只不過這種局限由法律的局限變成道德法律的局限,由軟弱性的局限變成強制性的局限,改換了一下名稱而已。

道德有局限,法律也有局限,主張道德法律化的學者只看到道德的局限性,沒有真正意識到法律的局限性,他們想用法律化的方式強化道德的調節功能,卻使道德陷入法律的局限,其理論和邏輯上的矛盾由此可見一斑。

(三)道德法律化有損二者各自的功能

一些學者認為,道德法律化可以達成法律與道德的互補,從而彌補道德的不足。毋庸置疑,法律確實可以彌補道德的不足,但這種彌補是法律非道德化時發生的事情,并且只有當法律非道德化時它才能夠給予道德以“彌補”。這是因為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于法律管轄范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道德和法律是社會同時具有的兩種不同的規范體系,它們各有不同的功能,并依照自己的功能調控人的行為。

簡要說來,道德指示人的內部行為。道德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調整人的思想觀念,通過修身養性引導人的舉止行為。道德的這個特點決定了它的內在體驗性和個體性,也使得它觸及到人的思想和靈魂——一個人之為人不可缺失卻常會缺失從而引發無盡悲歡的所在。所以,在調節社會關系的時候,道德主要是靠一種社會輿論評價對行為的主體形成一種精神的壓迫, 借助輿論的力量,間接地促使人們選擇符合道德要求的行為。但是,雖然輿論可以對人們行為的選擇產生很大的影響,卻沒有辦法直接制約人的行為。對于一個置社會輿論于不顧的人,輿論對他的行為不具有約束和引導的功能,對于一個毫無羞恥感的人,良心不能成為其選擇合法行為的守護神。所以道德只是對于愿意守道德的人才會發生作用。

法律指示人的外部行為,是行為者自身沒有自由裁量權且由國家機關強權實施的強制力。它作為一種外在的約束規范,要求社會成員無條件地遵守,無論行為者自身對此是否認同、在情感意志上是否接受,都必須如此。但是法律的調控范圍并不是無限的,法律一般不管轄人的思想領域。也就是說法律不是通過人的思想來調整人們的行為關系,所以,能納入到法律控制范圍內的只能是人的行為,不是思想,法律不懲罰“思想犯”,不能擴大到思想領域。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法律在處置我時所應依據的唯一的東西,因為我的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對于思想領域的問題我們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法律禁止的方式來解決,凡是不以當事人的行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方式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實際認可。對人的思想領域和情感領域法律只能提出要求,而不能強行介入。有些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如人的思想、信仰、愛情關系、朋友關系等只能留待道德來調整,由社會的輿論和個人的良心來維系,如果法律強行干預,那就是 “越權”。

由此可見,道德和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方式和范圍上各有所長又各有所短,它們只有共同發揮作用,人們才有良好的舉止,社會才有良好的秩序。但是如果我們從一個方面出發,打破二者的界限,讓道德侵入法律的領域或者讓法律侵入道德的領域,將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我們實際上就是讓法律做道德的事情,讓道德做法律的事情,就是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其結果必將是既違背了道德的本性,有損道德的功能,也違背了法律的本性,有損法律的功能,致使二者都不能有效地產生本應產生的規范調節效果。

基于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道德法律化在理論依據和邏輯方面、在調控范圍和實踐論證方面都是站不住腳的,因此道德的法律化是不可行的?,F代社會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賦予了公民道德選擇的自由,只要不侵犯別人的利益,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價值標準和行為方式。當然,借助于國家機器的強制力量,如果道德法律化,或許會在短期內使道德面貌有所改觀。但是欲速則不達,由于法律的強制性是和道德的本質相悖的,從長遠看,訴諸于法律手段對于道德建設來說無異于飲鴆止渴,是非常危險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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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人生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法律;道德;沖突;公平;正義

一、研究的緣起

2006年11月20日清晨,徐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臺等公交過程中被人撞倒,彭宇見狀扶起老人,送到醫院。老太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經鑒定構成8級傷殘,需高額醫藥費。老太太指認撞人者是扶她進醫院的小伙彭宇,一口咬定其就是“肇事者”。隨之,爆發了轟動全國的彭宇案,引起一股關于法律與道德討論之狂潮。

彭宇案一出,令人心痛。我們作為法律人,心痛之余,應該如何給予此類“扶人事件”一個很好的法律解釋?又該如何給予助人為樂之人一個良好的歸宿呢?本文針對彭宇案的主要焦點即法律與道德之沖突解決問題予以解讀。若要解開謎底,必須在我國正處的時代背景下,對法律與道德之沖突解決問題進行深度思考與研究。筆者無意卷入學界爭議,只是想對本案唏噓之余,期望對法律與道德之沖突解決問題的研究能給此類“扶人事件”的審判提供些許有用的線索。

二、對法律與道德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

關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等相關問題是中西方實務界和理論界千百年來欲探尋和破解的難題。為了更好地解決此難題,我們必須首先厘清法律與道德的基本概念。

亞里士多德對法律有著精辟的闡釋:“執政者和公民團體只應在法律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所抉擇,兩者都不該侵犯法律”。他還認為,“法律所以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必須經長期的培養”。西塞羅說:“羅馬帝國成功的秘訣在于羅馬法的魔力”。由以上名言可知,法律的權威性應當得到普遍的認同。那么,什么是法律呢?其定義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此概念被我國廣大法理學者所認可。而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范。道德可以通過社會或者一定程度上的輿論對公民的生活起到約束的作用。

一般而言,在一個國家之內,會有統一的法律規范作為公民的行為準則,法律具有權威性,必須得到普遍地遵守,但前提是此法必定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同時,作為在社會中生活的人,必須要遵循道德規范的要求。而法律與道德在某些時候必然會有沖突,如何選擇是個令人頭痛的難題??傮w來說,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雖然有各自的調整區域,但其基本的價值標準或者價值導向應當是一致的。

三、對法律與道德的關聯及沖突予以解讀

著名學者胡適說:“一個骯臟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干凈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范,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臟國家?!贝嗽捄x是否精準,筆者認為有待商榷,但無疑是提到了法律與道德的關聯性問題,值得思考。

(一)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現實表現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特別是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關于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的案件頻頻發生,主要表現為“合理不合法”行為與“合法不合理”行為。

(1)合理但不合法的行為

如廣東中山市34歲的林某因為不滿其父的、打罵,甚至磨刀欲殺自己與姐姐的行為,便在又一次口角后,將其父按倒在地,用枕頭使其父窒息而死。

(2) 合法但不合理的行為

《武漢晨報》曾報道說,一位“的嫂”在武昌火車站為孕婦取行李,在禁停區停了不到2分鐘,結果交警對她進行扣分罰款的處罰。雖然“的嫂”不斷辯解,周圍的人也幫忙求情,但交警執意為之。

(二)法律與道德沖突的深層原因分析

(1)法律與道德沖突的實質:形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矛盾

法律與道德最終目的均為棄惡揚善,追求公平正義,保障公民的自由。但是在實踐中,法律與道德存在沖突,究其本質,乃是法律與道德對形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追求程度不同。

正義作為一直被人類最高價值的追求,法律更容易傾向于實現形式正義,而道德規范則盡力追求實質正義。比如說,上海某被告孫某因對其妻犯罪,被浦東新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成為上海首例婚內案,一度引發民眾對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熱議。在此案中,丈夫與妻子實施,從道德層面上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也是符合實質正義之規定的。但為什么被告孫某會因此鋃鐺入獄呢?這是法律對形式正義的追求。妻子作為女性,不愿意與丈夫發生性關系,被威脅強迫,違反了婦女意志,因而對孫某以罪論處。這也開了婚內案之先河。

筆者以為,形式正義是手段,實質正義才是最終目的。這同時也會涉及到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的問題。二者之間的矛盾可能會出現兩種情形:一、追求形式正義可能導致實質正義的宗旨不能達成;二、 體現實體正義可能導致法律形式正義不能被實現。筆者從不認為追求實質正義或者保障形式正義是錯誤的,但如何在兩者不一致、有矛盾時,找到它們的契合點,這才是我們作為法律人應當關注的焦點。

(2)法律與道德沖突的重要原因:社會轉型中的文化沖突

在社會的變遷之中,法律與道德并非是同步發展的。道德規范常常因為需要深入人心,所以可能會滯后于法律規范的要求與社會的不斷發展,新道德觀念尚未確立之前,法律將對新道德觀念的最終形成產生影響。當然,法律與道德規定本身都是需要反思的。法律的不斷完善與道德的不斷進步正是我們對生活狀態與自身的生存方式的無數遍的反思過程中形成的,且這是永無止境的漫漫過程。

當代中國轉變社會結構的啟動,是由我國政府發動的。政府對社會的推動與發展的影響很大,對外來法律的大批量的移植導致我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更加激烈,因外來法律承載的文化價值理念與我國五千年的傳統文化價值理念是完全迥異的。筆者以為,文化沖突包括法律與人情的沖突、權利與權力的沖突等,而社會轉型過程的文化沖突是造成我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的重要原因。

(3)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直接原因:法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因素

法律作為意識規范,是特定社會環境與社會存在的產物,必然會有其時代或者自身的局限性。這也是導致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直接原因。

法律的局限性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1、法律是惡法。

法律是惡法的涵義是指法律是不正義的或者不道德的。法律應當以道德為制定基礎,但是在現實中,基于人的知識的有限性與利益的狹隘性或者立法者處于偏私有可能制定不合乎道德正義的法律,這樣制定的法律自身就有可能是不道德的法律與道德要求相背離的法律。在此情形下,法律禁止而道德允許。

2、 法律的機械性。

法律一旦被制定,在一段時間內會被固定下來。毋庸置疑,法律不是萬能的規范,它的制定是為了解決社會普遍存在的一般情況,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解決好任何一個具體、特殊的問題。不可能會預測到具體案件的每一個細節,所以法律在適用過程中難免會存在僵化與機械,再堅持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就會導致不公正局面的出現。

四、對法律與道德的沖突之解決構想

(一)制定良法,樹立法律權威

為了順利解決法律與道德的沖突,首要任務是制定良法,樹立法律權威,因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良法是符合人道主義與保障人權的法律。它要求法律的精神必須體現以人為本即把人作為目的而不是作為手段,充分地尊重人的價值與尊嚴堅持人本主義。只有一國之法律為良法,公民才會有守法之動力,才會去積極自覺的遵守。

立法者立法應當明確的是“法律應當被一切人理解”?!盀楸阌谶m用和遵守起見,條文固應力求其少,文字尤應力求其短,以免卷帙浩繁,人民有無所適從之嘆?!绷挤ú粌H僅要體現正義的價值追求,還必須堅持簡潔明了,為公眾所理解與把握。

一言以蔽之,立法者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觀念,積極挖掘社會公共的道德資源,認真把握好社會基本道德的界線,制定出具有較高法律權威的良法?!胺墒亲罱艹龅牡闹腔?,代代相繼,由經久不斷的經驗構成,精致而優雅?!敝挥腥绱?,才能更好地協調社會之中的各種利害關系,更好地解決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在較為寬容的社會氛圍中建立起和諧美好的人際關系。

(二) 將法、理、情三者有機融合

我國古代著名的圣人孔子主張:“為政在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反映出其德治思想;而“為政在人,人存則政舉,人亡則政息”,則是其人治思想的表露??鬃影训?、人、禮奉為至高地位,是一個烏托邦的社會構想,這種桃花源的夢想是人人向往之的。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爭斗和血腥,如何實現德治,如何將法、理、情三者有機融合是值得探析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司法過程中,必須堅定正義之路,堅持保障人權,將法、理、情三者有機結合在一起。其一,赦免善意違法行為。其前提條件是有緊急情形出現且迫不得已采取違法行為。類似于對緊急避險的赦免。其二,取消惡意違法者的合法利益。此時的惡意行為指的是為了達到目的,獲得利益而不擇手段地傷害他人的身體乃至生命。對于此種惡意行為,即使依照法律條文取得利益是合法的,仍應當被取消。埃爾默為遺產毒殺祖父案件是典型,畢竟“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這是將法、理、情三者有機揉合的經典判決,值得稱頌。

南京彭宇案的一審判決并未做到將法、理、情三者有機結合,因此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依照現有的法律,不知變通,生搬硬套會引起人民對法律權威的不滿與質疑之聲。筆者以為,在適用良法,樹立法律權威的前提下,必須考慮當事人行為時的主觀動機。如果基于正當動機且未危害社會,甚至像彭宇那樣助人為樂,必須融情、融理于法,適當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考量案件的各種因素,靈活適用法條規定,實現法律與道德的統一,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唯此方可贏得全國人民對法律的崇尚。

(三) 積極借鑒、吸收外來優秀文化

當代中國的法律與道德沖突愈演愈烈,還有一重要原因便是對外來文化的過量移植?!八邪l達民族的法律在陽光下迎風閃爍,千姿百態。這個顫動著的實體構成一個任何人依靠直覺無法了解的整體?!眱炐愕耐鈦砦幕ё税賾B,我們該如何借鑒?筆者個人認為,我們當立足我國基本國情,適當、適度地借鑒、吸收外來優秀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方可。

巴枯寧之流主張極端個人主義,要求絕對個人自由,把個人與社會對立起來,并且提出“社會清算”的要求,主張建立一個沒有任何權威、每個社會成員“絕對自由”的“無政府狀態”的社會。此種法律虛無主義的觀點堅決需要擯棄。

我們正處于全面建設法治國家階段,而西方關于法治的標準模式,自亞里士多德以來就不斷有論述,如康德的法治國理想等。最有名的是富勒提出的法律的內在道德,法治的標準,即法具有一般性,法不溯及既往,法必須公布于眾,可預測,明確,不矛盾,穩定,官員的行為必須與已公布的規則一致。羅爾斯提出了幾條英美學者一直堅持的法治原則,他稱之為形式正義的法治模式,即:(1)類似案件,類似處理;(2)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3)應當的行為意味著可作的行為。此等關于法治如何發展,法律的內在道德化的觀點值得借鑒與吸收。

(四)促進法律與道德之新體系的建立

為了更好地解決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根本目標是要促進法律與道德之新體系的建立。在社會調整體系上,積極建立以法律為主導, 以道德為基礎的新的規則秩序。

筆者以為,法律具有高度的統一性、極大的權威性和普遍的適用性,并且還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法律在管理和控制社會秩序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并且我國強調依法治國、法律至上?;诖?,在社會控制環節,應該建立以法律秩序為主導的秩序。

但是,只有法律還是不行的,它需要道德的輔助,這樣法律秩序才能建立并被人們所遵守。道德是法律有效實施的基礎,因為法律規則和制度只有內化為社會成員自覺的價值選擇和行為準則,法律秩序才能化為現實。即使法律制度再完善,如果沒有道德觀念自律,如形同虛設,甚至會出現法律滋彰,盜賊不斷的局面??梢娫诜ㄖ螄业慕ㄔO中,為了更好地解決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要積極建立以法律為主導, 以道德為基礎的新的規則秩序。

(五)對社會輿論不斷反思與探析

彭宇案之所以對社會輿論造成重大影響,是有其深層次原因的。社會成員都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預見的、合法的、有組織的世界,而不希望發生出乎意料的、難以控制的、混亂的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危險事情。但目前,我國處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時期,在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很多問題與弊端,不容忽視。

筆者認為,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我們處在水泥鋼筋的碉堡里,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社會壓力愈來愈重,人情關系也越來越淡漠,許多事件都折射了人們“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自保心理。彭宇案一出,社會嘩然。助人為樂反被倒打一耙,至法院,不但未被嘉獎,反倒被判決承擔巨額醫藥賠償費,這樣的結果怎不令我們更加寒心?

目前,傳統的法制宣傳、法律擴大教育與現代先進的科技傳媒等相結合,群眾的法律素養增強,法律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得到提升,針對案件的審判也會有自己的認知,他們的各種觀點鑄就了社會輿論。我們評判一個案子審理結果的好壞,很大程度上需要結合社會輿論進行不斷地反思與探析,進而推動法律與道德之新體系的不斷完善,更好地解決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的權益,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促進偉大的中國夢早日實現。(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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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古羅馬]西塞羅:《法律篇》,轉引自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3]陳秀萍:《試論當代中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及其限制》,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 7 期。

[4]參見[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轉引自嚴存生主編:《新編西方法律思想史》,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5]孫笑俠:《法理學》,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6]參見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學思潮》,遼寧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林紀東:《法學通論》,臺灣遠東圖書公司1954年版。

[8][美]理查德?A .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道德法律人生論文范文第3篇

道德與法律是兩個有著廣泛而深刻聯系的社會規范系統。它們相互作用,彼此支持,維持著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在現實的層面上這巳是不爭的事實。理論上所要討論的是法律與道鉻的關系的性質判斷、道德與法律互動的內在機理、法律作用于道德的方式及其限度。

一、歷史上道德與法律關系的論爭 道德與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邏輯聯系,這是道德與法律關系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主要在西方的法哲學領域,而在倫理學領域一般都對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影響最大的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正是由于對此間題的不同回答而成為彼此對立的兩種法學理論。自然法學主張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據和評價標準。所謂自然法是自然萬物的理性法則其實質是道德法則,它在人和社會中的充分實現便是法。因此,它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最終依據,還是評價法律好壞的最高標準。

可以說,自斯多葛以來,盡管自然法學派的面目已有了很大的改變,其內容和形式都有很大的修正,但堅持法律應以道德為基礎的核心觀點,則一以貨之。到了當代的自然法學派,更是拋棄了自然法之類的虛構,直接訴諸于道德。富勒認為法是使人類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作為一種"有目的的事業",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內在道德。所謂外在道德是指法律必須符合社會的道德追求和理想。所謂內在道德是指內含于法的概念之中并成為評價法律和官員行為的眷惡標準,它包括法律必須具備的八個因素:一般性或普通性、公布、可預測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確、不矛盾、可為人遵守、穩定性、官員的行為與已公布的規則的一致性。一個有效的法律必須具備這兩種德性,否則就喪失了法律的存在資格。他還提出義務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的區分:"義務的道德"是法律的堂兄弟,如摩西十戒等,它既是道德又是法律;向往的道德是人們的較高的道倦追求,如博愛等,不能成為法律,但作為法的目的是有意義的。

另一位自然法學者德沃金亦認為法律的運作不可能避免或拒絕法律應當是什么的指引,法律的構成包括規則、原則和政策等因素,其中"不得不公正地損人利己"、"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利"等法律原則本身就是道德原則。

自然法學者主張法律應以道德為依據和標準,也帶來了難以避免的理論困惑。首先,自然法的理論是建立在一組超越時空的永恒、抽象的道德規則之上的,這不能不是虛幻的假設因為這類道鐳規則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上是不存在的。第二,在法律的概念里加入價值判斷作為必要特征是否會導致混同了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并最終破壞法律?對這個危險,自然法學者沒有在理論上徹底化解。第三,將道德性質作為法律的必要條件,是否會導致"存在即合理的"的結局,反而擾亂了道悠作為法律的批評武器的功能? 正是基于這些擔憂和困惑,實證法學主張道德與法律的分離,否定兩者的內在必然聯系。著名實證法學代表人物奧斯丁說:"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優缺點,是另一回事。"(轉引自張文顯著:《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扒法律出版社版,第85頁》這就是"惡法亦法"論。他指責把法與道德混淆的傾向,譏諷它是產生無知和困惑的來源。主張"純粹法學"的凱爾森更是否定了法律和道德在內容上的任何聯系,他說:"法的概念無任何道德含義,它指出一種社會組織的特定技術"。(凱爾森,《法和國家的一般理論》,1949年英文版,第5頁)新分析法學的代表人物哈特沒有如此"純粹",他承認存在"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這是實證法學派立場的一次倒退,不過他的基本立場并未改變,即主張嚴格區分"實際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他說:"這里我們所說的法律實證主義的意識,是指這樣一個簡明的觀點: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盡管事實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個必然的真理。"(《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第85頁)這是值得注意的大多數實證法學學者的主張,他們并不否認道德與法律的歷史聯系,但他們主張這種事實上的聯系,并不意味著法律的概念就邏輯地內含道德的因素。

分析實證法學的實然與應然分開的理論,仍然是在抽象地談論法律與道德。實際上,任何一個社會的法律與道德都是具體的,法律代表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它不能不受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觀念的影響,法律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的聯系是必然的,但它與被統治階級的道德則沒有必然的聯系,甚至處在對立的地位??梢?,分析法學者的"純粹立場"反而是搞混兩者關系的源頭。同時,分析法學的理論也無法避免在邏輯上推導出法律專制主義,既然承認"惡法亦法",為什么就不能承 認遵守、聽命于專制主義的法律不是一種法律義務呢?另外,分析法學主張法律可以具有任何內容,而事實上人類成員在同一個宇宙空間,面臨相同的生存環境,自然有一些公理性質的規則,這是任何一個法律體系都必須包括的,自然法學曾把它的絕對性推向了極端,而分析法學是否也把它的相對性推向了極端? 關于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問題,也是討論道德與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內容。道德的法律強制是指使用法律來推行和實施道德,這是一種古老的理論與實踐。柏拉圖的《理想國》和《法律篇》,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和《政治學》中都有論述。他們認為城邦的法律不但要確保人們有機會過上良好的道德生活,還要監督人們實際上過良好的道德生活;不僅要懲罰惡行,還要彰揚善德,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促進社會的美德??梢哉f,與這種古典的法律強制理論把道德作為社會生活的目的,從而主張法律具有強制實行道德的使命不同,現代的強制理論把社會存續本身當作目的,道德是社會的重要粘合劑,一旦公共的道德瓦解,社會將因此崩潰,因此,要求一個社會的存續必然需要法律對于道德的強制。

美國的社會學家帕森斯、法國社會學家杜爾克姆、英國法學家德富林都闡述了這種"社會崩潰論,德富林于19的年3月在英國科學院作的題為《道德和刑法》(后以《道德強制》為題發表)的演講中,明確闡述了他的強制理論。他認為,第一,社會有權利對道德問題作出判斷;
第二,社會有權利使用法律武器強制實行它的判斷;
第三,可用一種確定公共道德的方式來判斷在什么情況下實施法律強制。一般說來,由于自然法學者主張道德是法律存在的基礎,兩者存在內在的深刻聯系,法律自然地具有保障和體現道德的使命。與此不同,分析實證法學主張,法律概念不必然地包括道德,法律就不能被要求強制實施道德。哈特就針對德富林的主張發表了《法、道德和由》等文章和講演,批判了德富林的邏輯論證,闡明了兩個中心觀點:一是某一行為依據一般的行為標準是不道德的這一事實并不足以使該行為成為應受懲罰的行為;二是道德的法律強制本身是否符合道德是一個需要證成的問題。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也是中國傳統文化上的一個重要話題,但它討論的主題顯然與西方文化有別,由于 "天人合一"、"天人合德"的思維模式,致使它不著重于思考法律與道德的本體意義上的聯系;而是更注重兩者的社會功能和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關于道德與法律是否具有內在的必然聯系和道確的法律強制等在西方引起廣泛爭論的問題,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幾乎是不同學派都予以接受的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在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制度中,從 "以禮入刑"到 "原心定罪"等立法和司法原則也一直以此為不可動搖的理論前提。而恰恰是在德法的功能以及德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這個問題上,西方文化中很少有爭論,都主張社會的法治,而在中國則引起廣泛的爭論,儒法之爭就是在這一意義上的爭論,即道德與法律作為工具,誰更有利于統治的間題,結論是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同時,由于 "法"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指的是"刑法",所以德法的關系問題就轉換為德與刑的問題,使得問題的論域發生了變化;盡管有德法之爭,但自董仲舒以后儒學獨尊,統治中國社會二干余年,因而也沒有像西方理論界那樣形成對立的學術流派。這不僅影響了對法律與道德關系思考的深刻程度,而且在實際生活中導致了道德和法律的角色混同,形成了中國古代道德政治化、法律化的傳統。

二、道德與法律互動的內在機理 德法互動是以道德與法律的內在聯系為前提和基礎,同時又因為兩者彼此區分開來的獨特個性而成為可能,獲得意義。因此,我們一方面認同自然法關于道德與法律具有深刻的內在聯系的觀點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不否認分析法學強調法的獨立和形式性特征的意義,而將二者統一于社會實踐包括道德實踐和法律實踐之中。

道德與法律的聯系是歷史和邏輯的統一。物質生活的生產活動是人類第一個歷史活動。無論從種系發生還是從個體發生來看,各個個人都只有以一定方式聯合起來,才能在自己的聯合體中獲得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力量,求得自已的生存和發展,這是人的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必然性。所以,"人是最名副其實的社會動物。不僅是一種合群的動物,而且是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獨立存在的動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4頁)這里,"獨立"是以必要的制約為前提的,它內在地包含了對自身的否定,這正是人的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必然性的實質內容,它導致了個人需要、個人利益與社會 需要、社會利益以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這種矛盾作為人自身的根據,引申出人如何處理這種關系的需求。個人利益的實現歸根到底是由全體社會成員的活動構成的社會總體活動的水平決定的。

當每一個社會成員在創造"自己的歷史"時,其需要的滿足,利益的實現,都遵循著"力的平行四邊形"法則,因而只能部分地達到,這就需要個人與他人之間、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有一種恰當的結合方式。這種恰當的結合方式就是每個個人都能自覺地揚棄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的雜多性、偶然性,達到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這些從人自身發展的社會必然性中直接引申出來的處理人際利益關系的準則,是對隱藏在表面上看來是雜亂無章的偶然性的利益關系背后的必然聯系的理性表達。這種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恰當的結合方式的準則,本身就意味是公證的、善的,它的存在就是價值。

從人類的發展史來看,最初的規范都是"不得如何"、"應當如何"的義務性道德規范,就是說,義務性規范與權利性規范比較具有邏輯上的優先性。但是這個規范作為。"應當",是在社會生活實踐申經過多次反復并經過思想家的提煉和概括形成的,它本身沒有權威的確認、系統的制度和有力的后盾。就是說,道德不能確立一個作為普遍同意的是非標準和解決人們糾紛的共同尺度,也缺少一個調解糾紛、解決爭執的公正的裁判者,即使有了裁決,實際上也無法執行??梢?,道德規范作為社會必然性的展開,無疑是社會存續的根本紐帶,從這個烹義上說,德富林的"崩潰論"是正確的。因此道德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是一個有序而美好社會的根本。

但是,在一個充滿復雜利益關系的社會里,道德本身的存在是不夠的,它本身既無法阻止也無法懲罰破壞它的行為,因此,社會需要出現另外一些規則來彌補這些不足。這些規則可以明確道德規則的內容和范圍;
可以控制道德規則的發展變化并決定其取舍;
可以確定一個權威來裁決糾紛或執行裁決。這些社會規則、規范就是法律。因此說,一種真正的法律或"應然的法"必須體現和保障維系著社會存在的基本道德義務,這是它與生俱來的使命。但法律不是抽象的,它是階級社會的產物,立法者不是思想家而是社會的統治者,它通過法律體現的不只是社會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統治者的利益;
它通過法律確認和保護的不只是社會的公共道德準則,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統治階級的道德,這就使得統治者的立法不但有可能難以體現道德的公正,反而成為道德的異化,成為專制者踐踏道德的暴虐工具。同時,立法者由于歷史的和社會的局限,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的局限,也無法在現實的法典中完美地體現出法的理念來。這樣,法的實然與法的應然的矛盾和沖突就歷史地展現在人的面韻。但是,法的應然和實然的矛盾沖突并不能成為把道德與法律分離開來的借口,像分析實證法學派所做的那樣。

既然法律對于道德如此重要,那它本身就應當是合乎道德的,應該擁有道德的合理性。分析法學曾試圖將法律與道德的事實上的聯系與它們之間的邏輯上的聯系分開,顯然是因為沒有認識到法律與道德的歷史和邏輯上的統一。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價值,就意味著道德上的公證,富勒把法律的道德性分為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確有所見。所謂內在道德實際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道德,它既和法律的道德內容不同,也和制度中立法者的個體道德不同,作為制度道德是法律概念所邏輯內含的。無論是法律的內在道德還是法律主體的個體道德都要受制約于法律的制度道德,當然,法律的制度道德也取決于法律本身的道德目的和立法、執法者的道德水準。所謂外在道德其實指的就是法律內容的道德屬性,而法律內容的道德展性是連很多分析實證法學者都不得不承認的事實。法律不像是"純粹"的技術、抽象的規范,在它的立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貫穿了道德的原則和精神。

道德與法律的內在聯系為德法互動提供了前提和基礎,而兩者各自具有的獨特品格則使它們的互動具有現實的可能和意義。德法互動有兩種類型,一是道德對法制建設的促進或阻礙;
二是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或阻礙。就前者而言,·法律源于道德、本于道德的倫理屬性就說明了道德不但是法律存在和發展的價值依據,還是法律改革和實現的內在動力。不但在法律運行的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的每一環節都貫穿了道德理念、道德要求和道德評價,而且在法律未曾涉及或很少涉及的廣大社會領域里,要由道德來彌補法律的不足和空白。具體說來,道德對法律建設的促進作用有三方面: 其一,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礎,還是進行法律批判,促進法律改革的標準。一個不體現道德理 念的法律必然會淪為暴君任性的產物、肆虐的工具,法律從實然走向應然必須要道德的推動。

其二,法律的實施要有道德的支持。法律的實施不是一個孤立的行為,它在一個社會的整體系統中進行,不但要受到經濟、政治因素的影響,道德環境的影響也至關重要,健全的法制要以良好的道德環境為依托。同時,法律實施的過程也是實現正義等價值目標的過程,這其中法律規范的實施者即司法者和執法者的道德素質是關鍵。

其三,法律秩序的最終實現要靠社會個體的自覺自愿的遵循,而所謂自覺自愿,在很大程度上必須出自個體道德價值觀上對法律的認同,很難想象,一個在道德感上道排斥的法律,會得到人們的普通遵循。

與此相對應,法律也對道德建設有很大的影響和作用。我們認為,法律對道德的支持和保障是以法律的獨特品格來保證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獨特社會功能形式,才能完成體現和保障社會基本道德的歷史使命。

第一,法律具有一種制度性的優勢。法律把基本的道德義務用權利的形式確認下來,成為一個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框架、基本規則,并通過社會結構關系與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條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等環節表現出來,這使得法律具有一種制度性的優勢。

首先,它表現為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影響的深刻性和廣泛性。由法律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往往是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制度的基礎,并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次,表現為對個體道德的優先性和原生性。任何個體都面臨著制度的不可選擇性,個體道德大量地是從社會制度中派生出來,并成為人的行為的規范。

再次,還表現為法律制度對道德具有的選擇性機制。道德的積極功能只有在一定的制度條件下才能發揮出來,譬如 "為人民服務"的道德原則,只有在完備的行政法律制度和千部任免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實現。有些道德規范只有在與一定的制度條件相結合時才能成為積極因素,如孝。在宗法制度下是扼殺人性的,但在現代家庭婚姻法律制度下,則是優良的社會品德。還有一些落后、消極的道德因素只有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下才可能被抑制和消除。

第二,法律具有比道德更為明確具體的表達形式。道德不是被頒布的,而是經過反復的社會實踐,并經由思想家提煉、概括而成,這便它的表達往往是不系統和不明確的,常是一些 "應該"的原則。但它一且獲得法律的確認,就具有明確、具體的表達形式,便道德原則成為易于遵循且帶有法律權威性的具體行為準則。正是由于這種明確的確認,賦予情境化的道德選擇以一種超越特定情境的可預測性,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法律預測對方會做出何種反應或國家會對自已的行為有何評價。例如誠實信用的道德原則在契約法中被具體化規定,就使得經濟交往是在可預期、有保障的情況下順利運行。也正是由于法律的具體明確性,才使人們在道德權利與義務發生沖突時,有可能做出明確的是非曲直的裁斷,無論是社會一般成員依據法律所做的判斷,還是由權威機構按照法定程序、依據法律條文所作的道德裁斷,都具有能保證實施的權威性,這比道德沖突時的兩難和輿論裁斷的乏力要干脆得多。

第三,法律擁有道德所缺乏的一種國家強制力。道德規范轉換為道德實踐是以道德認知、道德認同為中介的,是在良心的感召和激勵下實施的道德行為,因此,對道德行為的評價側重于行為的動機,對道德行為的懲罰主要是良心的制裁,這使得道德具有內在化的特性,使得道德在面對那些沒有道德自覺和良心淪喪的人時,變得無能為力。相反,法律是一種異己的制度秩序,它主要指向外在的行為和行為的結果,它的背后是國家的強力機構:軍隊、警察、法庭和監獄,因此,一旦道德原則與規范被法律予以確認,就獲得了國家的強制力·就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道德規范的實現,并懲罰那些具有道德惡行的人。

三、法律作用于道德的方式及其限度 德法互動的內在機理告訴我們,作為社會兩大規范系統的道德與法律是彼此支持、相互作用的,法律作為道德運行的外部保障系統是實現道德進步的必要條件。在社會主義社會,國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權力、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本質上是一致的,情形就更加如此。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以促進道德的進步,已獲得了更廣泛的社會基礎和更切實的可行性。就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而言,法律對道德進步的支持和保障其方式最主要的體現為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通過道德立法,確認道德要求。博 登誨默曾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轉化為法律規則來實現的。"(《法理學 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97年版)將道德原則明確為法律規范,是以"國家意志"的形式倡導社會道德。我國憲法及其他部門法都把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明確規定下來,如憲法把 "四有"、"五愛"、"五個教育"等道德要求用母法的形式確認下來,《民法通則》和《刑法》等則把誠實信用、互助互愛等社會公德以部門法的形式確認下來。以法律的權威形式確認了道德原則,能有力地保證道德的貫徹執行,有效避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道德建設的軟弱無力,并且有利于社會主義道德內容的具體、明確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對道德的普遍遵循。

第二,通過法律實施,維護道德風尚。法律的實施是通過司法、執法和守法等環節最終實現法律的過程。一個良好的法律的實施過程其實也是實現社會良好道德風尚的過程。通過法律實施來維護道德風尚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首先,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為予以否定,并加以撤消以至制裁。在我國的法律體系里明確了關于懲治違反職業道德的違法犯罪的規定,關于懲治違反家庭道德的違法犯罪的規定,以及關于運用法律治理市場經濟中的違反道德規范現象等有關規定。其次,道德的法律強制還表現為法律能為人們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權力的空間。這里的道德權力不但指有權行使道德,進行道德追求,還指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擁有對他人、對社會、對國家的道德監督和批評的權力。而實施道德批評和監督要靠法律對公民權力的設置和保障來實現。再次,法律強制不只是狹義上的道德制裁,還包括了對道德行為的鼓勵及道德教化。如通過授予光榮稱號、表彰、晉級和對為人民的利益見義勇為而蒙受損失的人給予一定的補償和撫恤等法律手段,鼓勵人們的道德追求。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的法律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也是廣大社會成員進行自我道德教育的過程。

第三,通過法制建設,培育道德意識。法是規范化和制度化的社會意識,也是客觀化和權威化的社會意識,是傳播社會意識形態的重要工具。任何立法者都是站在國家的立場上進行道德的宣示,統治者必然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來確認社會的公共道德準則,維護統治階級的基本道德原則。通過法律,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滲透到人的精神世界,每個人關于是非善惡的價值觀念就會被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同化或部分同化。社會主義的法律同樣具有傳播社會意識的功能,通過對社會主義道德的法律確立,通過對合法行為的鼓勵和違德行為的法律制裁,把社會主義的道德意識灌輸給人。鄧小平指出:"加強法制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63頁)法制教育就內含著民主教育、道德教育。就是說,法制教育不僅培養公民意識,即對法律要求于一個公民的東西的認識和踐履,還培育著道德意識,即個體自覺追求的"應當"。公民意識和道德意識的融通,是法律實現從而促使道德進步的真正奧秘所在。

法律對道德的作用并不意味著法律對道德的取代,在利益關系日呈復雜的社會里,我們無法設想任一社會規范的單獨作用,它們『能在社會的綜合調整體系里彼此支持、協調作用,何況道德的法律強制是有限的。哈特認為法律強制實行道德有個道德上的合理性問題,并提出這又是一個需要證成的問題。因為道德的法律強制是對人的自由的某種限制和剝奪,而人的自由本身是有價值的,所以它就需要證明是有理或合適的。既然我們已經證明了法律對道德強制的某種資格,那么這里的合理性證明就是如何合理地劃定法律介人道德的限制區域。那么,到底在一個多大的范圍內實行道德的強制才是合理的呢?這涉及道德的分層問題。

黑格爾將道德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層;康德分為 "完全的義務"與 "不完全的義務";哈貝馬斯將實踐理性分為 "實用的, "倫理的"和 "道德的",羅爾斯則區分了"責任"和"超責任",富勒區分了"義務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l如此等等。借鑒他們的思想,我們把道德可分為兩個層次,基本的層次是社會的有序化層次,它的內容是維護社會存在的基本道德義務;
超越的層次是提高生命質量的層次,它的內容是對最高善的探索和追求。顯然,法律必須也只能涉及道德的基本層次,它包括對生命權的保護、對家庭利益關系的保護、對所有權的保護、對某些精神領域的權利的保護,等等。這種法律予以保護和干預的理由就在于,這些都是一個社會之所以有效運行的最基本的道德義務。除 此以外,人還是一個超越的存在,它有超越生存目的之上的追求,這就是人對自身的精神完善、對道德理想和境界的追求。這種對最高善的探索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判斷的一致標準,作為完善的途徑也是多種的、可選擇的,其真正探索的場所是一個人的靈魂??梢哉f,這一層次的道德存在恰恰在于它的內在體驗性和個體性,它無法由法律來表達,更不能由法律來強制,否則又將導致道德和法律的角色混同。所謂道德政治化、法律化只能是封建專制主義的怪胎。當然,法律在這里也并非毫無作為,法律所能做的是提供一個個人自由進行道德選擇的空間,保護一種真正意義上的道德生活,防止規范專制主義對人的精神生活的粗暴干涉。

當然,法律不是抽象的。一方面,它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它以國家意志的形式表達統治階級的意志,法律的這種階級本性使得它的干涉領域又不僅僅局限于道德的基本層次,有利于統治階級統治的基本道德原則和規范也會進入法律強制的范圍,那些統治階級宣揚的超越性規范也會以立法的原則或直接以法律的規范直接進入法律之中,這使得道德的法律強制,常常成為統治階級思想統治的一個途徑。另一方面,它是歷史的產物。法律強制的道德領域是不斷地歷史變化著的,有些曾經是法律強制的行為現在可能逸出了法律的范圍,成為個人生活領域里的道德選擇,而像對環境的破壞等行為則愈來愈多地成為法律調控的對象??傊?,道德的法律支持保持著有限度的道德合理性,而這一限度又是歷史地變化著的。

道德法律人生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儒家,修齊治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2011年5月9日,國家副主席同志在旁聽了貴州大學中國文化書院的師生舉行的“我讀《大學》――以‘五四’精神解讀‘修齊治平’的當代價值”為主題的讀書會活動之后指出,學習討論儒家經典《大學》,以“五四”精神解讀“修齊治平”的現代意義、時代精神是別開生面的,他說“我們的一切學習都是為了學以致用,中華民族連綿不斷的五千年文化,是我們的自豪所在,一定要發揚光大,使之成為推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巨大動力。學習國學的目的,不是為了把它當古董擺設,也不是食古不化、作繭自縛,而是要變成內心的源泉動力,做到格物窮理、知行合一、經世致用。”中國儒家傳統素來重視道德教育與實踐,“修齊治平”理論則是儒家乃至整個中國文化體系進行道德教育和踐履的理論體系。用新的精神去分析和改造儒家“修齊治平”理論,對于我們高?!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教學研究有著重要的價值。

一、儒家“修齊治平”理論體系。

“修齊治平” 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簡稱, 其完整系統的表述, 最早見于《禮記》第四十二篇《大學》之中?!抖Y記》相傳是孔門弟子曾子所作,而《大學》篇在宋代先由二程兄弟從《禮記》中抽出,后由朱熹編排整理,并和《中庸》、《論語》、《孟子》一起合稱“四書”,成為后世儒家入門的教科書。古代的“大學”涵義和現代大學是有著很大差異的,古代教育包括兩個部分:“小學”和“大學”。其中“小學”的教育目標和過程是“詳訓詁,明句讀”,即是學子掌握文字;
“大學”是對“小學”而言的,“大學”是大人之學,是講治國安邦的道理的。古人十五歲入學,學習倫理、政治和哲學等“窮理正心,修禮治人”的學問,也就是學習如何參與國家政治。

《大學》被分為經、傳兩個部分,其中的“經”為《大學》首章,即是“修齊治平”總論,而作為“傳”的后十章則是對首章的闡釋發揮?!洞髮W》首章首句為“大學之道在明明德, 在新民, 在止于至善”人文歷史論文,這是《大學》的教育宗旨所在,被后儒成為“三綱領”;
而后言及“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國;
欲治其國者, 先齊其家;
欲齊其家者, 先修其身;

欲修其身者, 先正其心;

欲正其心者, 先誠其意;

欲誠其意者, 先致其知;

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知至而后意誠, 意誠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齊, 家齊而后國治, 國治而后天下平中國知網論文數據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 一是皆以修身為本。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1]P.4這里則被后儒總結為“八條目”,即”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格物、致知是指窮究事物的原理來獲得知識;
誠意就是不要自欺欺人,不要“掩其不善而著其善”;
正心就是端正自己的心思;
修身就是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自身素質;
齊家就是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家族;
治國、平天下是談治理國家的事。綜合起來,意思就是:要想徹底了解事物,就要把事物的原理研究得清清楚楚,然后才能意念誠實,意念誠實了自然就能端正心態;
做到心態端正就能不斷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
自身的道德修養提高了就能把家庭管理得有條不紊;
家庭管理好了才能治理好國家,最終實現平定天下。質言之,修齊治平理論作為古代儒家教育中的入門理論,中心就是如何修身和學習。

“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八條目是有著嚴格的順序的,也是一個彼此密切聯系的整體,這體現了古人對于家國天下的整體理解。修身之前的四個條目是關于自身道德修養的問題,修身后的三個條目則探討如何實現以德治國。修身是中心,是根本,但是修身的最終目的在于齊家、治國、平天下,這就是說,《大學》宣揚的格物并不是進行科學研究,而是著眼于道德踐履;
修身也不是為了發展個人的獨立人格和人格自由,而是將個人束縛于家庭道德,進而受制于君臣上下的封建等級制度,這是我們今天研究儒家“修齊治平”理論時所必須注意的。

二、當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中所面臨的問題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是高等學校“兩課”教育的重要課程之一,是高等學校對大學生進行系統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和基本環節。它是一門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法制觀教育為主線,綜合運用相關學科知識,依據大學生成長的基本規律,教育引導大學生加強自身思想道德修養、強化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的一門課程。這門課根據2005年教育部課改方案,從2006年9月開始實施,一直處于不斷地改進過程中,但至今仍存在著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改進,這也在實踐教學中造成了一些問題。

一方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理論性較強,而學生政治理論素質不高,難以把握課程“教”與“學”的切入點,造成了學生興趣缺乏的問題。“基礎”課是大學生進入大學課堂的第一門課,它的授課對象是大一新生,新生們大都是長期處于家庭關愛之下,社會經驗較少,法律素質較差,政治理論功底相對比較薄弱。在進入大學之前,他們對于政治理論的接觸是有限的。初中開設的“思想品德”課和高中開設的“政治與生活”課和“哲學與生活”課,是與“基礎”課非常接近的課程,但這些課程的教學體系和目標與“基礎”課是有很大差異的。中學課程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法律常識、公民道德和倫理常識等教育內容。這些內容的教學主要根據中學生的生活實際和發展需求人文歷史論文,通過案例教學,以生動、形象的方式進行教學,純粹的理論分析很少。換句話,就是只告訴學生“應該怎么做”,而沒有告訴學生“是什么”和“為什么”。再加上長期以來應試教育的影響,使得大多數非文科學生將政治課視作副科,未予以足夠的重視,對于政治理論課有著很深的誤解,在看到“基礎”課本上的理論時更感到枯燥無味,往往還會產生抵觸情緒?;谶@些問題,就亟需一個切入他們生活實際的,能有效統合道德和法律的理論體系來引導學生自覺學習政治理論,接受政治理論,最終付諸于實踐,實現“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目標。

另一方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章節設置上相對較為分散,整體上難以把握,即“基礎”課在安排大學生的成長過程中涉及的道德法律知識時缺乏一個良好的邏輯結構,而且道德和法律的銜接上有些脫節。從課程形成背景來看,“基礎”課是對“98”方案中的兩門課進行整合而形成的一門嶄新課程,它涵蓋了思想政治教育、人生哲學、倫理學和法律基礎等方面的內容。同時,還要安排一定時間的實踐教學,而這門課只能開設一個學期,從理論上來講,總課時也只有54學時,其中實踐課時占去6個課時,再加上國家法定節假日占去的課時,最后的實際理論課時量只有大約42課時。兩門課合并以來,由于課時量的減少,在課程安排上難以兼顧且整體性差,某些院校將思修和法律課分為上下兩個學期安排,這卻又違反了教育部把兩課合一的初衷。再者,在課本的結構設置上,“思想道德基礎”和“法律知識“基本上還是兩個相對獨立的體系,而在大學生的實際社會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很模糊的,通常,一個忽視道德底線的人也很容易逾越法律的底線。因此應該在課本內容結構上進行調整,將道德和法律知識放在一起進行整合,放進人生的個人成長,個人和他人關系,個人與家庭關系,個人和國家集體關系的各個層面,和理論直接聯系起來人文歷史論文,這樣就可以避免教學中的重復,以適應課堂教學課時量的不足中國知網論文數據庫。

三、“修齊治平”理論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育中的價值

儒家以“修齊治平”理論為核心的“大學之道”,其目的在于培養人的道德品質,從自身的道德修養出發,對內整合管理家庭,對外為封建王權統治服務。雖然這種思想有著強烈的階級局限性,但是應該看到,這種道德修養與踐履的體系,對于當前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有著重要的借鑒作用,能夠為解決前面指出的“基礎”課存在的問題提供一種維度。

一方面,“修齊治平”理論植根于中國道德文化傳統,對于大學新生來說具有著親和力,能夠更好地為大學生所接受。我國的大部分家庭還是深受中國傳統道德文化影響的,很多學生接受了從小加強自身道德修養,長大后成家立業,為國家做出貢獻的教育。在這種傳統文化背景下,根據大學生的成長規律,用“修齊治平”的道德修養和踐履體系來承載“基礎”課關于個人道德修養和家庭,國家政治以及法律方面的道德常識和理論,能夠引起學生思想上的共鳴,更好地學習相關政治理論,達到“基礎”課的教學目標,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了解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規定,真正做到學法、懂法、用法,依法辦事,依法維護國家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修齊治平”理論是一套完整的從個人道德修養的實現延展到家庭、國家的體系,能夠更好地將“基礎”課中的道德與法律知識結合起來,在較短的時間內有效地實施教學。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道德是優位于法律的,法律是受道德指引并和道德密切結合在一起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儒家傳統道德修養體系,從個人出發,將國家、家庭、個人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雖然有著“家天下”的封建糟粕存在,但是在加以揚棄之后,也是能夠為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律教育服務的。“基礎”課的章節體系,若是能夠按照修齊治平的體系,將法律和道德知識充實入個人、個人與他人、個人與家庭,個人與國家等各個層面,就能夠合理利用較少的課時,避免重復,有效的完成課程教學,使大學生獲得必備的道德法律知識人文歷史論文,實現自身的成才目標。

將修齊治平理論引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育,具有著很強的可操作性?,F代人講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就是源自于“修齊治平”理論的。國家主席劉少奇同志就曾嘗試著把傳統修身思想與共產主義精神結合, 寫成《論共產黨員修養》一書,延安時期毛澤東曾親定其為黨員學習教材。但是,在引入修齊治平理論時需要注意該理論的歷史背景和階級性,必須清除其中蘊含的封建主義忠君殘余,劃清它同封建主義政治糟粕的界限“毛澤東同志歷來主張:對于傳統文化,一定要用唯物辯證法的兩點論進行分析,采取批判繼承的態度,反對食古不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反復強調,要積極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肅清封建主義殘余,努力改造落后的文化”[2]P.66書記也指出,大學生應該“不要立志做大官,而要立志做大事”,這樣既發揚了“修齊治平”理論加強自身道德修養,為國為民的積極意義,又破除了封建主義官本位思想的糟粕,為大學生指明了發展的方向。

總之,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運用修齊治平理論體系,需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作為指導,采取揚棄的科學態度,批判地加以繼承,才能更好地服務于大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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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人生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教育法 教育道德 作用

一、 概念的界定

教育法是一定社會或階級,依據一定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指明了教育法的特殊內涵,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性,即教育法的教育性。教育法是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確定的,目的不是法,而是教育,其法的制定直接或間接的是為了培養人。

第二,表明了教育法與其他法規一樣具有國家意志性和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法是通過權力的強制性來保障教育活動順利地開展和教育目的的有效實現,失去了法的強制性,教育立法就變得毫無意義。

第三,表明了教育法的社會性。教育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規定了人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表明了教育法在本質上具有客觀性,教育法的制定不僅符合教育規律,而且能夠揭示教育的客觀規律,為教育發展服務。

道德是社會以善惡評價方式,依靠內心觀念和傳統習慣及社會輿論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道德教育是一般道德要求在教育活動中的具體體現,是教育活動中的所有活動主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由于教育活動的主體具有多樣性,按照主體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大致分為教育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及其他社會成員。其中教師的教育道德是構成和影響教育活動的核心。

二、從道德與法的起源看二者之間的相互關系

道德與法就其特質而言具有兩重性:形式的主觀性和內容的客觀性。形式的主觀性是指二者都是以觀念的形態表現出來的,屬于一種社會意識形式。內容的客觀性是指作為一定的社會規范,二者都不是個人主觀任性的產物,而是一定社會經濟利益的反映,是社會對人們所普遍遵守的公共生活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總規定,反映了一定社會的客觀要求,也體現了個體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道德與法的兩重性,導致了二者在效用上的特殊性。首先,法律的規范必然以他律的形式表現其自身的特征,要求社會個體受其制約。其次,道德的規范更多地體現在主體的自律,通過自律達到自我約束,形成良好行為。

從發生學的角度考察,道德與法是相伴生成的。弗洛伊德從古希臘神話中尋找道德與法的起源,他認為,在遠古時期,原始部落中父親獨占了母親與所有的女子,并用嚴酷的手段來壓制所有男子――兒子的性本能,終于有一天,兒子們不堪壓抑,聯合起來殺死了父親,共同分享父親所有的特權。但是,在被壓抑的欲望得到宣泄和滿足之后,殺父親的兒子們心理萌生了一種深重的罪惡感,他們彼此之間又發生爭斗,每個人都試圖獨占從父親那里奪來的權利。為了懺悔這種殺父之罪,也為了兄弟之間不再因爭斗而重新發生戰爭,他們終于想到了需要訂立一種社會契約。[1]“于是,便出現了最早的、由克制本能欲望的滿足而產生的社會組織形式,他們開始承認彼此應用的義務,建立了所謂神圣不可侵犯的社會機構,總之,道德和法律由此發端”。[2]

古代中國,先秦著名思想家荀子在《禮論》中論述道:“禮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
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儀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以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不必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保?]這里的“禮”就是指調節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道德與法。對此,恩格斯更加精辟地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種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保?]可見,道德與法都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客觀必然現象,在社會生產和人們生活中相輔相承,發揮各自的社會功能。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這些聯系主要表現在:

第一,二者都是國家在教育方面的利益和意志的行為規則。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領域,為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所決定,反過來又為經濟基礎服務,在本質上二者是一致的。例如,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應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保?]很明顯,這一法律規定和教師必須遵循的教育道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教育過程中,任何侮辱、責罵和體罰學生的行為,既是違法的,又是教師的道德所不容許的。在此,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教育道德對教育法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我國的有些教育法律條款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以提倡教育道德為手段。在《高教六十條》中規定:“學生的課余時間,除學校統一規定的重大政治活動以外,一律由學生自己支配?!薄皩W生個人的習慣和愛好,只要不妨礙學校和他人利益,不得限制和干涉?!保?]這里對學生的自由權利作出了法律保證,如果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自由活動進行限制和干涉,就違反了教育法。但是,這一規定并非是讓學生放任自流,按照教育道德的原則,教育工作者有道德上的義務,去關心和組織安排學生的課外活動,使他們的習慣和行為朝著健康的軌道發展??梢?,教育道德是順利實現教育法律的重要保證。

第三,教育法律對提高教育道德具有積極的作用。學生教育道德的提高需要廣大教師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然而教育法律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認的。這是因為,教育法律是教育工作普遍的、明確的行為規范,它告訴廣大教師,在教育工作中,應該保護什么,反對什么,什么行為是正當的,什么行為是不正當的,應該發揚什么,應該摒棄什么等,無疑為教育道德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我國的教育法律中有很多方面都涉及教育道德的領域,并使教育道德具有法律依據,教育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在提倡教育道德。如教師要“愛護學生,忠于職守”等法律規定,都是教育道德的法律化。從我國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內容和實踐的總體看,凡是教育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都是教育道德所譴責的行為,違反教育法律就違反教育道德。

三、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以他律和自律的形式相互聯系并對教育發展產生影響。二者本質的區別又使他們在教育中發揮不同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法與教育道德產生的歷史條件不同決定了二者在教育中的歷史命運不同

首先,教育道德自人類社會產生教育,作為調整教育活動的道德行為規范就隨之產生并發揮重要作用。無論是在階級社會,還是在無階級社會,教育道德始終是人們從事教育活動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所不同的是,在階級社會中,教育道德是為一定的階級所占有,為統治階級服務。今天,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的發展,教育道德的內容和范圍也得到豐富和發展,可見,社會的發展水平越高,人們對教育道德的要求就越高,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就越大。其次,從教育法的產生歷史可以看到,教育法產生于私有制和國家出現以后,隨學校教育的產生而產生,是一定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在教育領域的反映,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它隨著現代教育體制的完善而完善,并發揮著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教育逐步趨向公正、平等、教育法及其作用將會逐步削弱,其發展軌跡是產生D強大D減弱D消失。同時,教育道德又具有超前功能,它是為人類社會的教育上升到更高一級的水平服務的,在共產主義社會,教育法律消亡之后,教育道德將依然存在,并發揮更大的作用,教育道德的內容和范圍也將空前的豐富和發展??梢哉f,教育道德與教育法律不同,它是同人類社會共始終的。

2.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教育法的表現形式是法律條款。這些法律條款包含在與教育有關的憲法、法律、條例、國家命令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之中。它的篇、章、節、條及款項,都規定得嚴密具體。在教育法律規范中,它的假定部分規定得既明確又準確,不存在有任何摸棱兩可含混不清的語言。它的處理部分一般分為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制裁部分也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民事、刑事和行政制裁等界限準確、清晰??傊?,教育法律規范總是有正式的文字語言表現形式,它的條文是明確、具體、嚴謹的,具有規范性。教育道德的表現形式則不同于教育法律的表現形式,一般來說,它只存在于人們的教育意識和社會輿論之中,要求人們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比較抽象、概括,不像法律那樣明確規定了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表現形式主要是觀念形態,每個人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為,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形成的,又受到個體心理活動的制約,是一種無形的制約力量,教育道德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如教師怎樣做才是愛護學生,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而教師的職業道德,學生的行為規則等都有具體規定。但是,這些條文都屬于道德規范的文字表現形式而不是教育法律規范,只有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序頒布的教育法律,才具有法律性質,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所調整的范圍不盡相同

在一般情況下,教育道德要比教育法所調整的范圍更加廣泛,它幾乎涉及教育活動的所有行為。而教育法律所要調整的只是人們的某些特定的教育行為,在教育領域,絕大多數需要處理的關系都要有教育道德來調整。凡是違背教育法規的行為,必然同時也違背教育道德;
但某些違背教育道德的行為,雖然受到輿論的譴責,但不一定受到教育法律的制裁。教育道德上的義務并不都是教育法律上的義務,如有些教師經商,其中有個體行為,也有教師集體的行為,這種現象引起社會的極大輿論,損壞了教師的職業形象,在教育工作中形成了消極的影響作用,這是與教師的教育道德相違背的行為,應受到教育道德的譴責,但是,這種行為并沒有違背教育法規,不能用法律進行制裁。

4.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實現的方式不同

教育法作為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其他法律一樣,具有特殊的強制性,依靠國家權利作后盾,要求人人必須遵守。對于一切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主體也要根據情節和法律規定給以制裁,并由國家權力機關進行組織實施。教育道德則是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信念、習俗和教育力量來實現,對教育活動中的一些非道德現象和行為主體多采用批評教育的方式,或社會輿論的道德譴責促其改正過失,形成良好的道德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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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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